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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法》所体现的政府的法定职责

    • 作者:xiaofangyuan
    • 发布时间:2014-04-01 17: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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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是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和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思想的重要体现,它不仅为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强调全社会的消防责任,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法》通篇体现了“责任”二字。


          一、国务院的责任

          (一)领导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法》第3条规定: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消防工作,说明党和国家对于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性,也有较强的法规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光靠某一个或某一些部门负责是不够的,因此,由国务院负总责,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组织对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消防法》第39条规定:“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特大火灾按照有关规定是指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特大火灾影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大,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众多,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成立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能够及时、准确查明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是《消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的高度概括。消防工作是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是国家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国务院虽然对消防工作领导,但具体工作还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来负责,如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各种形式消防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消防经费保障,组织消防宣传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组织扑救特大火灾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责任如下: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内容所进行的分阶段的具体安排。它分为长期计划(一般为10年或10年以上)、中期计划(一般为5年)和短期计划(又称年度计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的财政投入得到保障,消防工作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从而达到“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目的。
          (二)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使消防宣传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防范意识。
          (三)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建设方面以及在消防科技工作方面所担负的责任
          《消防法》第8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消防法》将消防装备纳入城市消防规划是考虑到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一些车辆装备、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等是灭火作战不可缺少的,同时也是城市整体抗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作为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这样有利于提高灭火战斗的能力。
          城市规划是城镇各项建设发展的综合性规划,包括:拟定城镇发展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研究工业、居住、道路、广场、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文教、环境卫生、商业服务设施以及园林绿化等建设规模、标准和布局;进行规划设计,使城镇建设发展经济合理,创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环境美好和安全卫生的条件。
          根据《消防法》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为了提高城镇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研究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特殊时期的宣传、检查的职责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五)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责任是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消防工作涉及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所以,每个公民不但要在单位、在公共场所遵守消防法规,在居所也应当注意消防安全。村委会、居委会作为村民、居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村民、居民的防火工作。村委会、居委会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是:

          (1)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3)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责任
          (1)总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3)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下,担负扑救火灾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公安消防队包括兵役制公安消防队和职业制公安消防队。兵役制公安消防队纳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序列,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职业制公安消防队经费由财政拨给,人员纳入公安行政编制,享受公安干警待遇。
          专职消防队是根据防火和灭火的需要在企业事业单位和需要的地区组建的消防安全组织。主要任务除做好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工作外,还要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动,扑救外单位和外地区的火灾。
          (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消防法》第34条规定,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技术性强,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影响,需要当地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统一指挥,这样一方面协调各方面力量迅速排除险情,减少损失;另一方面为今后的善后处理打下基础。
          (八)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特大火灾的职责
          《消防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九)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的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三、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教育、劳动部门的职责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二)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职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2)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求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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